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字〔2008〕46号)、《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字〔2008〕47号)、《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院发字〔2008〕51号)、《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字〔2008〕4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化学化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获得两次校内奖学金。
符合上述1-4条者,根据学校下发名额,按照综合评定成绩排名。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5、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
符合上述1-5条者,根据学校下发名额,按照综合评定成绩排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
5、勤奋刻苦,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67%以内;且德育评定为“良好”及其以上格次。
符合上述1-5条者,根据学校下发名额,按照综合评定成绩排名。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者;
(2)休学、留级或退学者;
(3)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上一学年考试有挂科现象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条件者;
(7)团学简报上明文通报“取消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资格者”;
(8)无故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评审中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全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2.学院成立主要领导及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工作。辅导员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全体班委和不少于班级30%的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并在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工作总结上签字。
第八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于每学年开学后安排部署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及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上学年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候选名额,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并推荐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候选学生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经过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条件者,将直接取消其评定资格,班级名额不再追加。
第十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拟定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提出信息反馈,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信息反馈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将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书、班级评议总结、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要加强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的正确使用。如发现挥霍浪费,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将上报学校资助中心,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